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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政府為了TPP(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大規模展開對現行法的審視,TPP中對於智慧財產權部份著墨甚深,其IP章節對智慧財產權之規範密度較TRIPs更高,其內容應為政府日後規範智慧財產權之參考,故對其有所認識亦可對未來之修法方向有所掌握。

TPP中有強化對於商標之保護措施,如第18.18條「締約方不得要求以視覺可感知之標識作為註冊之要件,亦不得僅因該標識係由聲音所構成而拒絕註冊。此外,各締約方應盡最大努力接受氣味商標之註冊。」,彰顯TPP試圖擴大商標註冊之可能,並不以視覺感知作為註冊之要件,但對於氣味能否獲得商標權,TPP則語帶保留,並不強迫締約方皆須賦予氣味商標權之保護。在這方面,我國對商標保護之客體早已不限於此。

為促進我國產業之活絡及因應商業市場之多元發展,我國商標法歷經迭次修正,除傳統以視覺印象為主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外,逐步開放如顏色組合(如7-11公司白底之橘、綠、紅三個顏色之色帶)、聲音(如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之HOLA音頻)、立體形狀(如金門酒廠之酒瓶瓶身等)等接受申請註冊。至100年6月29日修正公佈之現行法,任何可使消費者產生特定品牌印象的標識,皆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並不限於例示之類型。是故動態影像(如NOKIA公司開機畫面之大手牽小手影片)、雷射全像圖、位置或具備其他感官識別性的氣味、觸覺等皆可利用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

我國商標註冊申請案中已有對氣味商標之申請案,惟尚未有已取得商標權之案例,而對於觸覺、味覺等則未有申請案在進行。國際上在氣味商標方面,美國有使用櫻桃香味的機油、而新加坡航空則將一款名為Stefan Floridian Waters之香水氣味應用於機艙及乘客備品等;觸覺商標則有American Wholesale Wine & Spirits Inc. 在酒瓶外包覆天鵝絨材質,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成功在2006年以天鵝絨之觸感取得美國之商標保護。

位置商標也是新興之非傳統商標類型,將圖形等標誌放置在商品的特定位置,作為表徵商品來源或服務之標誌。其原始標誌可能識別性不足以通過傳統商標之審查,但是當其附著在商品的特定位置時,則能使消費者產生該商品或服務與來源之連結。如牛仔褲大廠Levi’s繡於臀部口袋之經典V型、美國航空公司旗下飛機尾翼之色彩組合等。

一般而言,比起以視覺感知為主之商標,非傳統商標要通過識別性與非功能性之判斷較為困難,要使消費者能認識此附著於商品的氣味、觸覺是商標,且持續的應用於市場,於我國現行審查制度下,其實是相當大的挑戰。

資料來源:眾勤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