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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以來,迄今已逾5年。本項政策的施行對於網路購物交易秩序的建立、網路交易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以及消費糾紛的消弭有莫大的助益。

       考量網路購物型態及消費模式持續推陳出新,在近年辦理實務「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訪查時發現有未盡完備之處,特別是實務上針對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確認機制),除第一項規定因實務操作方式未臻明確而產生消費爭議外,另又因科技化發展改變消費環境,就原條文第二項但書規定於信用卡付款時,出現消費者下單與實際扣款時間差,造成「已付款」時點之認定爭議,故研擬「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為利業者及執法者瞭解與調整經營契約內容事宜,將緩衝至10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正重點包含:針對「應記載事項」第五點明定「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為降低履約爭議之發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參考歐盟、英國、德國等內容,於本點前段規定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流程,應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等之確認機制。又企業經營者就其與消費者所訂立之契約,按民法之規定本應依契約內容履行,為使消費者瞭解此一原則,特於本點後段予以宣示。此外,刪除原條文第二項爭議用語。期能增進我國網路購物的交易秩序,減少網路購物消費紛爭,並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又本次修正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已特別考量現行網路購物實務運作推陳出新,企業經營者有主打短時間到貨,亦有提供預購或訂購等各類不同服務型態,為周全保護消費者與兼顧企業經營者營運策略,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所為之訂購,其確認機制除應遵循本事項要求之外,亦得依消費型態或經營上之需求,納入其他網路交易消費者保護之必要資訊,諸如告知嗣後查詢服務方式,或使消費者知悉預定出貨期程等相關重要事項,故各業者得依各類不同營運服務型態需求提供必要之確認機制與資訊,以降低履約爭議之發生。

資料來源: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55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