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DCDA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
輔導措施簡介
行政院於96年8月6日核定通過第2期「加強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方案」,以原有功能導向轉為任務導向之發展策略,期能將台灣數位內容產業升級並推向國際市場。
因此,台灣數位內容產業的規模不僅依賴國際市場的開發,更要積極整合創意與內容產業,促進產業加值與應用流通,並落實區域特性產業的均衡發展。為此特成立本補助計畫,以結合產業、政府及學界等資源,期能持續將台灣數位內容產業升級並推向國際市場,同時以科技帶動智慧生活運用,促進創意、文化、數位科技與智慧財產之多元運用,厚植軟性國力。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DCDA是什麼?
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執行「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以補助文化創意事業開發計畫,並針對文化創意產業之特質,專為數位內容產業研擬創新計畫補助及管考等相關作業規範,包含完成研擬合適之計畫書格式、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以推動鼓勵產業界持續投入創新應用發展,提升產業價值。
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執掌所支持之數位內容產業相關創新產品開發及應用服務發展,依申請類別分為:「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原創開發」計畫、「商品開發」計畫及「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原創開發」之產品創作計畫者,得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申請「商品開發」、「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者,應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與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DCDA補助範圍說明
一。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
針對具未來市場性之創意構想與原創素材進行可行性研究(包含市場、營運、商品化/應用、平台/技術等),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計畫目標,並期提出後續開發計畫申請。
二。原創開發
原創雛形產品開發。
三。商品開發
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的創新構想,進行商品開發。
四。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
1.「衍生商品」係指為因應市場需求,開發具市場性之相關衍生客製化商品。
2. 「應用服務」係指有助於產業發展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與加值等營運及服務模式、平台、系統之開發。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DCDA補助金額有多少?
計畫經費僅限定計畫開發過程所需經費,並依本計畫所訂會計科目、編列原則與查核要點規定,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二項,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計劃總經費之50%為上限。
政府補助款+自籌款=計劃總經費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DCDA需要什麼資格?
計劃資格
(1)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原創開發」之產品創作計畫者,得為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申請「商品開發」、「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者,應為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2)計畫主要或核心開發工作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進行。
財務資格
(1)申請人、企業負責人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2)申請人、企業負責人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經濟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3)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良好紀錄
申請人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外國公司
具開發實績之外國公司得先提出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申請資格及財務健全規定。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DCDA 常見Q&A
計畫申請
Q1 :計畫申請範圍與類別為何?
A : 1. 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執掌所支持之數位內容產業相關創新產品開發及應用服務發展。(包含以區域故事性素材為主題之數位內容產品、應用或服務。)
2. 申請類別分為:
(1) 「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針對具未來市場性之創意構想與原創素材進行可行性研究(包含市場、營運、商品化/應用、平台/技術等),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計畫目標,並期提出後續開發計畫申請。
(2) 「原創開發」計畫:原創雛形產品開發。
(3) 「商品開發」計畫: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的創新構想,進行商品開發。
(4) 「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因應市場需求,開發具市場性之相關衍生客製化商品,或有助於產業發展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與加值等營運及服務模式、平台、系統之開發。
Q2 :計畫申請資格與審查基準為何?
A : 1. 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原創開發」之產品創作計畫者,得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申請「商品開發」、「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者,應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2. 審查基準:
(1) 財務健全:
A. 申請人、企業負責人目前於票據交換機構提供查詢資料顯示無退票紀錄者。(註 1-3)
B. 申請人、企業負責人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C. 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2) 具備從事創新開發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管理能力。
(3) 計畫主要或核心開發工作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進行。
(4) 具開發實績之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5) 申請人於近 3 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6) 申請人於近 5 年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註 1:無退票紀錄之資料日期,由本單位委託之財務輔導單位依管理作業手冊,應查詢期間查得之資料日期為依據。
註 2: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
註 3:受理申請後於完成簽約前,若依據新查得的票信資料,而有退票紀錄,視同不符合申請資格,將停止審查或簽約作業。
Q3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可否提出申請?
A : 不可以,申請者應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Q4 :新公司無營業實績可否提出申請?
A : 可以,但因無法提供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故其財務評分視為 C 級,在請領補助款時需檢附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
Q5 :有無計畫申請經費上、下限?
A : 無申請經費上、下限,惟廠商申請計畫時應考量公司規模、專業人力、開發能量等因素,再按實際需求提列開發該計畫所需之預估投入經費。
Q6 :計畫起始日是否可早於計畫申請日?
A : 計畫起始日應以計畫申請收件日或其後起算。
Q7 :計畫聯絡人可否列薪資?
A : 可以,但需有參與計畫開發工作。
Q8 :技術引進與委託研究費用之補助款的比例上限為何?
A : 技術引進與委託研究費用之編列應按廠商開發該計畫之實際需求並考量必要性、費用合理性等填列。經費編列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50%為原則,如超出該比例者,廠商應於計畫書中加強該部分之說明,以作為計畫審查委員及審議會審查之參考。
Q9 :國外差旅費是否可包括至國外參加研討會?
A : 不可以,國外差旅費僅限計畫開發人員赴國外接受技術引進與委託研究所需支出之差旅費。
Q10 :因申請經費開發出來之智財權歸屬那一方?
A : 屬開發廠商所有。
Q11 :二家(或以上)公司欲聯合申請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A : 1. 雙方應簽訂聯合開發協議書。
2. 工作及經費分攤應在協議書內詳細說明。
3. 應詳細說明雙方之權利義務。
4. 確認撥款專戶設立、請款、核銷等由哪家公司主導。
Q12 :申請單位可否同時申請/執行多案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
A : 1. 各申請人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計畫案,以不超過 3 項計畫為原則,若均為多家聯合計畫,以擔任主導 1 項計畫為原則。
2. 計畫申請時,申請人若申請超過 1 個計畫(指政府相關補助計畫)以上或已有通過計畫正在執行,應於審查時主動說明資源配置與對計畫之影響。
Q13 :計畫內容若劇情需要是否可以有抽菸畫面?
A : 為配合衛福部菸害防制策進會政策推動,請協助配合抽菸鏡頭之管理。
Q14 :計畫書格式「未來 3 年財務預估」是否包含計畫以外的產品財務估算?
A : 「未來 3 年財務預估」需填寫公司整體(包含計畫以外產品)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之財務預估。
Q15 :計畫之收件期限為何?何時可以送件?
A : 無收件期限,除國定例假日外,上班時間隨時可以送件。文件備妥後請親送或寄至「經濟部工業局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專案辦公室」。
Q16 :計畫宣導說明會是否有固定舉辦日期?如何得知相關資訊?
A : 計畫宣導說明會依需求於北中南地區舉辦,詳細相關資訊請利用計畫網站得知並線上報名。
Q17 :哪裡可以下載計畫書格式?
貳、計畫審查
Q1 :計畫核准前是否有保密措施?
A :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經濟部已要求相關人員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果均由經濟部工業局委託之單位(資策會)正式函文通知。
Q2 :計畫審查及財務審查的委員如何組成?
A : 本計畫審查委員係網羅國內外學術單位資深且公正客觀之專家,組成計畫審查委員會;而財務審查則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健全進行評比。
Q3 :審查作業時程約需多久?
A : 自申請收件起至審查完成函復結果,約需 3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以上時程不包含補件、修改或陳述意見之時程。)
Q4 :計畫審查之審查重點為何?
A : 1. 「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及「原創開發」計畫之主要審查重點包括:
(1) 執行可行性研究或原創開發計畫之必要性。
(2) 計畫具創新性及市場競爭優勢。
(3) 計畫目標、架構及內容是否明確。
(4) 申請廠商執行計畫之能力。
(5) 計畫主要或核心開發工作是否在國內進行。
(6) 計畫開發進度、實施方法及查核點內容是否明確可行。
(7) 計畫人力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2. 「商品開發」及「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之主要審查重點包括:
(1) 計畫之創新性、可行性及市場競爭優勢。
(2) 開發實績與執行計畫之能力。
(3) 計畫目標、架構、內容、時程、開發項目與預期效益,及人力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4) 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內容與對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5) 計畫主要或核心開發工作是否在國內進行。
(6) 後續成果落實計畫及計畫回饋機制。
(7) 廠商近 3 年研究發展投入及計畫申請經費比例。
(8) 多家廠商申請計畫之整合能力。
Q5 :財務審查之審查重點為何?
A :1. 財務健全性:各申請人之財務及經營能力。
2. 財務評比:針對廠商所提供之最近 3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查核報告書,並根據中華徵信所編印之「台灣地區工商業財務總分析」所列計算公式,以同業中位數為基礎作財務分析評審標準,並核對有無金融機構逾貸及退票等情事。
Q6 :財務審查之財務評比是否會影響計畫審查結果?
A : 財務評比是依據申請單位最近 3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進行財務分析作業,提供財務狀況書面評審結果,以供專案辦公室初審參考,及後續補助請款作業流程辦理,不會影響計畫審查結果。
Q7 :計畫審查期間內,是否可以提出撤案?
A : 提出申請後至計畫核准前,皆可以自行提出撤案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