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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全體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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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園區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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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3 新春團拜活動

活動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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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內容除事實之傳述外,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受著作權法保護

一、新聞報導是否有著作權之保護?

新聞報導中,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但如果報導內容除事實之傳述外,另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等其他性質之文章,或屬照片、圖片,則該等內容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除非有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請參照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否則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加以利用。

二、轉載新聞報導涉及之著作財產權為何?

若所欲轉載之新聞,依前述情形屬受保護之著作,則將其轉貼於其他網站上即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如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新聞內容,讓其他人得直接透過點選該超連結至該報導觀看內容,原則上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但若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三、是否註明出處即可合法轉載?

擷取部分內容並註明出處,有無侵害著作權一節,按該擷取部分內容仍屬「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原則上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為之。另著作權法第52條有「引用」之規定,任何人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利用行為須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可於合理範圍內再以引用方式利用,並須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因此,所詢之情形如符合前述要件,即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如非屬上述之利用情形,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縱註明其出處,仍屬著作權侵害行為,建議應向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1050715 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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