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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酬勞分配,請於今年6月底前辦理公司章程修正,以避免員工與股東權益受損, 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公司章程變更登記免收規費

員工酬勞分配,請儘速辦理公司章程修正,以避免員工與股東權益受損,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公司章程變更登記免收規費

  經濟部商業司於105年5月26日公布,為激勵員工士氣,留住優秀人才,去年公司法新增第235條之1加薪條款,規定章程必須明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例分派員工酬勞,但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該條並無過渡期,亦即,今(105)年6月底前公司股東常會務必完成章程修正增訂員工酬勞分配規定,以利辦理104年度員工酬勞與股東盈餘之分配。如有未完成章程變更之公司,請儘速完成變更。

  發給員工的酬勞,屬於公司之費用,公司如未依新法修正章程,員工因此將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公司就無法計算出正確盈餘狀況,因此,公司也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之分派。

  基於去年修正之公司法第235條同時也刪除員工分紅之規定,公司舊章程有關員工分紅之記載已與新法規定不合,自不允許再依照舊章程辦理員工分紅。

  本次修法旨在激勵員工,有利企業招才攬才,亦為使公司營運順利,股東盈餘分派權益得予保障。目前已有近20萬家公司完成修正章程登記,尚未完成登記之公司,務請儘速於6月底前完成章程修正,並申辦修章登記,僅申辦本項登記,免收登記費。

[參考法條]公司法第235條之1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章程得訂明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資料來源:https://gcis.nat.gov.tw/mainNew/publicContentAction.do?method=showPublic&pkGcisPublicContent=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