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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全體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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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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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菁將結束在紐約為期21天的會議返台,回台前忙著挑選帶給家人的禮物,想到弟弟子靖是超級哈利波特迷,於是在書店挑了一本〈哈利波特:被詛咒的孩子〉原文書要送給子靖。不料返台後才知道身為超級哈利波特迷的子靖早就在誠品買了一模一樣的書,子菁正想在拍賣網站上把書賣掉時,法律系的子靖突然想到著作權有個什麼耗盡原則,匆忙先阻止姊姊,打開Line的群組和同學討論起來。

我國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是針對著作物散布權之規定,學理上稱為「第一次銷售原則」或「權利耗盡原則」,即著作權人一旦出售其著作物或移轉其所有權,即喪失對該著作物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著作權人不得再合法取得該著作物之人主張散布權,是以取得著作物之人就該著作物享有完全之自由處分權。

而「權利耗盡理論」,國際間大致採「國際原則」、「區域原則」及「國內原則」。「國際原則」指權利耗盡的區域及於全球,著作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散布之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不問在世界各地如何散布,都不能主張權利;「區域原則」則指權利耗盡的區域限於一定區域,歐盟採之,歐盟成員國間不能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但從其他國家輸入歐盟內,則可以禁止;「國內原則」則散布權僅限於當地國內,可以禁止國外之真品平行輸入。

我國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係採「國內原則」,即該合法著作物需於國內取得,方可主張著作權人之權利已耗盡。

子菁表示自己是合法從美國的書店購買這本書,居然被著作權法限制在台灣的處分權,正沮喪不已時,子靖的群組傳來同學們找到的智慧財產局函釋……

按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但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為供輸入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之重製物者,不適用之。既「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並不以供入境人員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限,且因數量僅為一份,故本局認為輸入之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如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已報關、繳稅,為合法輸入品,雖非本法第59條之1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仍得於輸入後予以出租或出售,並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0930003678-0號參照)

由於子菁自紐約帶回之哈利波特只有一本,並非大量批貨,符合上開智慧財產局的函釋,因此即使並非自國內取得,仍得自由出售而不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拍賣網的買家也因為是從在台灣的子菁手上合法取得該書,適用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規定,其再度出售也不會侵害著作權。

來源:眾勤法律事務所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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